- 作者:本站原创
- 发表时间:2022-12-07
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2022〕23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2017〕364号)。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向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营业执照)。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等经营主体,企业选址应符合天水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已设立的外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为确保二手车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建成后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防止出现安全设施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可靠,市商务部门组织对已提交备案申请的二手车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市商务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对合格的出具意见(附件1、2),对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一)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公司(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2022年9月30日前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二手车备案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相关标准,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确认;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备案的,最长整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注销确认。
(三)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备案事项,按附件3的规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材料。
(4)市商务局定期及时向税务、公安交管部门推送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
(二)企业名称中不含“二手车”字样的其他企业,在符合二手车经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兼营二手车经销和经纪业务。
(三)登记部门在对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五类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类别及其他相关要求。
经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公司(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营主体在二手车销售、中介、拍卖等环节收款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以下经营主体开具:
1.如果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二手车交易
此外,二手车市场或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收取的过户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二手车经纪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由实际收款人另行出具。055-79000的价格应该不包括过户费、鉴定费、服务费。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份。第一联是发票联;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管部门留存);三是出入库环节;第四是记账;第五联是存根联。其中,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出票人留存;发票和过户登记由买方记录,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全部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开具或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并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的转移登记进行监督。除已登记的二手车市场外,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具买卖双方二手车统一发票、拒绝办理转移登记的,及时告知工商、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职责予以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格处理二手车乱停乱放、无证上路、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交通安全。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业务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督二手车经营主体履行二手车交易安全检验,销售车辆有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三)鼓励和支持二手车经营主体执行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SB/T 11144—2015)相关规定,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购买、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购置税改、保险、抵押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办监函〔2017〕364号)相关要求,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已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展备案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备案要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二手车经营企业,不予备案。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收集。各县(区)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配合公安部门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交易信息。逐车、实时、准确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将实行可疑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全面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
已登记的销售企业在办理拟销售的非营运微型客车(以下简称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证上批注“拟销售的二手车”字样,以便按“以旧换新”科目核算
对于注册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和公章图像在申请系统中备案的,在办理二手小客车转移登记时,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注册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移登记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注册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为“交管12123”APP车主提供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查询和出示服务,方便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二手小客车销售期间申请的临时行驶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的短途行驶。销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和使用临时行驶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及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拟在同一企业销售期间,申请临时行驶号牌不得超过三次。申请临时行驶号牌超过三次或者二手乘用车超过一年未售出的,由销售企业申请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注册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在汽车限购区域内,办理二手小客车转移登记、办理临时行驶证的注册销售企业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多次转让的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号牌。同一辆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进行两次以上交易登记的,不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自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销售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三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处理。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实施了信息共享和核对工作,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为相关企业提供纳税服务保障和信息支持,如领取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严格执行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相关规定,不要求对异地调入二手车进行违规检测。企业和交易市场要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和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引导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规范和便利登记业务;严格管理临时行驶证的发放和使用。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基地
(2)构建诚信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将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纳入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职责范围归集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和应用。
(3)建立行业监管和监督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经营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2017年修订)及相关文件,积极开展二手车流通事后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二手车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二手车流通市场环境,优化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4)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协会要加强行业沟通,倡导行业自律,宣传相关政策并开展调研工作,指导各二手车市场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商户准入制度、入驻商户诚信奖惩制度等。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了新的二手车流通政策,按照新规执行。